互联网贷款业务风险再被关注。据第一财经记者从业内了解,近期监管部门针对股份行、城商行、民营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下发新的通知,对指标设定、自主管理能力、合作机构约束等提出新的要求。
在此之前,监管已针对互联网贷款业务出台多份文件,业内普遍认为,此次新规针对性更强,相关要求更为全面和细化,更有助于落地成效显现。新规中多项要求值得关注,包括新增资产质量迁徙情况纳入互联网贷款业务考核体系、息费收取规则进一步透明化等。
三方面细化要求,点出不应过度依赖合作机构
据记者了解,上述通知即《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制银行等三类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下称《通知》)。文件的发布背景是,近年来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持续发展,一方面对服务小微企业和支持居民消费等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另一方面,部分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发展模式、风险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仍存在一系列问题,容易引发金融风险。
所谓互联网贷款,根据原银保监会2020年7月发布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是指商业银行运用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信息通信技术,基于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进行交叉验证和风险管理,线上自动受理贷款申请及开展风险评估,并完成授信审批、合同签订、贷款支付、贷后管理等核心业务环节操作,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的用于消费、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等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
事实上,随着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自2015年以来,监管部门已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覆盖范围和规范重点涉及互联网金融平台、商业银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现金贷、网贷催收等。
为进一步规范股份行、城商行、民营银行三类主体的互联网贷款业务经营和管理,《通知》提出了三个方面要求:一是树立稳健经营理念,健全业务治理体系;二是坚持全流程管理,提升自主风控能力;三是加强合作机构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从业务规划层面,新规较《办法》更为聚焦商业银行过度追求互联网贷款业务规模等问题,鼓励银行拓展自营渠道。
根据《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其市场定位和发展战略,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互联网贷款业务规划。涉及合作机构的,应当明确合作方式。
《通知》则进一步明确,三类银行要审慎评估互联网贷款的市场环境、风险状况和发展前景,制定与本行资源禀赋、发展战略、风险管理、信息科技等方面情况相匹配的互联网贷款业务发展规划,不应过度依赖合作机构的获客引流或担保增信来追求互联网贷款业务规模或盈利的短期快速增长。
金融监管研究院分析称,目前,各家银行普遍以助贷业务和自营业务的整体规模作为互联网贷款业务发展规划,未来还应考虑市场环境、风险状况、发展前景、发展管理、风险管理等因素,制定相匹配的发展规划。上述要求旨在敦促银行应提升风险管理能力,进一步压缩助贷合作,提升自营能力。
相比此前规定,《通知》还进一步强调,三类银行要落实自主风控要求,不得将核心风控环节外包给合作机构,防止过度依赖合作机构,导致互联网贷款经营管理“空心化”,支持鼓励各行不断拓宽自营渠道,提升获客效率,提升对客户的直接服务能力,实现互联网贷款业务可持续发展。
新规还要求三类银行完善互联网贷款业务的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对相关业务的专项检查和专项审计要求。在《办法》提出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考核体系的基础上,《通知》新增了资产质量迁徙情况、处置前不良贷款形成率、担保增信类互联网贷款业务在代偿赔付前的逾期贷款形成率三个考核指标。
严格合作准入、风险责任划分,息费收取更透明
在涉及合作机构的互联网贷款业务中,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的风险管控责任划分、合作机构准入、息费收取规则透明度等一直备受关注,这些也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
在合作机构准入方面,《办法》指出,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覆盖各类合作机构的全行统一的准入机制,明确相应标准和程序,并实行名单制管理。商业银行应根据合作内容、对客户的影响范围和程度、对银行财务稳健性的影响程度等,对合作机构实施分层分类管理,并按照其层级和类别确定相应审批权限。
商业银行应当持续对合作机构进行管理,及时识别、评估和缓释因合作机构违约或经营失败等导致的风险。对合作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全面评估一次,发现合作机构无法继续满足准入条件的,应当及时终止合作关系,合作机构在合作期间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将其列入本行禁止合作机构名单。
在此基础上,新规要求三类银行建立全行上下统一的覆盖各类合作机构的准入退出机制,选择财务能力强、风控水平高、市场评价号的合作机构,对合作机构的名单制管理由总行归口管理,并将重检频次由“至少每年一次”提升至“每半年至少一次”。
对于担保增信机构的合作,《通知》也在原监管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了对业务资质、担保能力、股东背景等情况的审查,并明确要将代偿赔付前的逾期贷款形成率、客户综合融资成本等情况作为担保增信类合作机构的重要评价标准,对代偿赔付前逾期贷款形成率和客户综合融资成本明显偏高的担保增信合作机构,及时采取压降合作规模、终止业务合作等措施。
此外,对客户投诉集中或上升较快的催收合作机构,新规要求银行加大检查频次,积极运用科技手段提高对委托催收作业的检查质效。对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合作机构和相关人员,通过督促扣减人员绩效、压降合作规模停止合作等手段严格惩戒。
“考虑到我国当前的经济形势和市场环境,此要求有利于规范银行与合作机构的业务合作,及时识别和监测合作机构不规范行为,防范金融风险。”金融监管研究院报告表示。
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开的处罚信息来看,贷后管理不到位、风险管理不到位、合作机构管控不力抬高综合融资成本、侵害借款人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等是各银行在互联网贷款领域的违规高发区。
多位互联网金融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不同商业银行与不同类型平台合作,加上合作模式不一,综合融资成本差异较大,其中的“分成”规则也有很大不同。
《办法》要求,商业银行自身或通过合作机构向目标客户推介互联网贷款产品时,应当在醒目位置充分披露贷款主体、贷款条件、实际年利率、年化综合资金成本、还本付息安排、逾期清收、咨询投诉渠道和违约责任等基本信息,保障客户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不得采取默认勾选、强制捆绑销售等方式剥夺消费者意愿表达的权利。商业银行应当在书面合作协议中明确要求合作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费,保险公司和有担保资质的机构除外。
在此基础上,新规进一步完善了消保要求,指出三类银行要切实承担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责任,向借款人充分披露互联网贷款的实际年利率、年化综合融资成本等信息。对于有合作机构参与的互联网贷款业务,要明确告知消费者实际息费收取规则及收取方等信息。要加强与合作机构的平等协商,约束合作机构不当收费行为,有效降低客户实际承担的综合融资成本。
在贷款授信和资金用途管理方面,《通知》也提出更为细化的要求,指出三类银行要加强互联网贷款的统一授信管理,多渠道收集并充分核实借款人信息,合理测算其收入,对其核定统一授信额度。要全面考虑借款人已有债务情况,做好授信额度动态管理,有效防范共债风险。要审慎评估借款人的真实偿债能力,不得仅因合作方提供担保增信而降低授信审核标准。要加强对借款人改变互联网贷款资金用途、多方归集资金、大额取现等行为的监测预警,对于合规风险和信用风险较高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的风险防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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